論基督教的罪

吾友某 Y 最近信仰了基督教,同時也積極的說服我信教。雖然我曾經是一個「慕道者」,不過那是國三到大一那段時間的事情了。現在我其實比較貼近道家(不是道教)思維。按照《箴言》,我現在是自以為瞭解真理的「愚妄人」了。原因有機會在跟著《孤獨之城》寫出來好了。

需要說的是,我覺得某 Y 對於部分基督教核心思想掌握的並不是很正確,例如所謂的「原罪」。當然一般人總把禁果什麼的掛在嘴邊,以為性交就是原罪來源,這真 TMD 荒謬!某 Y 把原罪定義為傳統說「七宗罪」那種的罪(如貪婪什麼的)我認為也不完全對。(違法戒律只是罪的一部分,而且是比較不重要的那一部分)希伯來文中「知道善惡」一詞的原意是「以自己為判斷一切的準則」,而按照新約《羅馬書》,其實所謂的禁果是「善惡果」,也就是能區別一切事物本質的能力。因為這是造物主無上的權威,是自由意志最極致的表現,所以應該是專屬於上帝的權力。這在福音書內也可以看到,耶穌對欲執行石刑的羣衆說,無罪的,才可以丟!這就是展示了人不可妄自僭越本分意圖成為上帝。

再者,相對於罪則是「義」,就好像「冷」或「暗」,並不是一單獨存有的狀態,而是缺乏「熱」與「光」的狀態。換句話說,人的罪,在於其背離了「義」。總之,看正妹、貪小便宜、口腹之欲,都還不算在「罪」的範圍。當然刑法上定義的罪也無關基督教的罪。有人說所以我可以信仰者上帝,然後殺人放火貪污搶劫?問題是,真信仰的人,愛人愛上帝都來不及了,怎麼還會去做那些事呢?其實是安慰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