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倫理期末報告:論晚期墮胎

墮胎,或正式稱呼「人工流產」,是以人為方式,強行終止胎兒之發育與生命,並自母體移除。墮胎議題有相當多的層面可以考量,例如胎兒自身的位格及生命權,近代開始提昌的婦女身體自主權,以及涉及到「不為救助」等義務之規範。底下案例比較特殊,屬於墮胎案例中爭議最大的晚期墮胎。

由於現代新生兒科治療技術發達,許多早產兒都有相當機會得以存活至成人。而若是結束此時期的胎兒生命,是否已經足以構成謀殺?抑或出生之前都是父母之所有物,其權利受到父母支配?首先由法律上的規定看起。

墮胎的相關法律規範

現行與墮胎有關的法律規範有以下兩項:

  • 刑法第二十四章:墮胎罪
    • 第 288 條(自行或聽從墮胎罪):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 加工墮胎罪、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介紹墮胎罪
  •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墮胎資格(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者得,依照ㄏ自願進行人工流產):
    •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本款多為學生)

現行優生生保健法中,明訂了人工流產的施行要件。但是刑法上卻規定了墮胎罪等五項。因此,在討論「人工流產」的意義前,應針對其與刑法上的墮胎罪之關機做詳細討論。刑法中所要保護的項目為胎兒之生命權。然則,在考量生命保護之法益時,卻須考慮胎兒的生命法益及孕婦的身體健康法益。當初制定法時,將前者至於後者之前,因此,墮胎者即使有孕婦承諾也構成違法;孕婦本身也可能成為追訴對象。

自從優生保健法制定後,刑法此條目即形同架空。在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六個條件下,以及符合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時程規定,二十四周內的人工流產基本上僅需孕婦同意即可實行。然而,對於二十四周以上之晚期墮胎,還有相當大之程度差異。

墮胎案例

二十七歲之孕婦在懷孕十六周接受唐氏症篩檢,結果為「正常」(低風險),然而當懷孕至二十周時,超音波顯示為不正常的胃部造影,於是轉診至醫學中心進行胎兒評估。高層次抄因波顯示胎兒心臟有兩個超音波迴點(echogenic foci)之外並無其他具體的型態異常診斷。經醫師解釋,孕婦及其夫詢問了羊膜穿刺之風險。經醫師告知後,決定接受羊膜穿刺。穿刺後,染色體分析的結果顯示為唐氏症。夫妻徵詢了幾位醫師朋友,得到了一些不具體、甚至有時衝突的結論,最後兩人在兩家父母的堅定支持下,來到醫院要求中止妊娠、進行人工流產。此時,胎兒已經二十六周。

案例討論

首先,假如是在二十四周之前,依優生保健法之規定,僅依孕婦意願及胎兒畸形、照護困難之可能,即足以構成人工流產的資格。然而,此胎兒已經超過二十四周。在台灣,超過二十四周之晚期墮胎,首先便須決定墮胎之等級。

第一級者為胎兒確定無法存活者,如無腦症(anencephaly)或致死性骨骼發育異常(thanatophoric dysplasia)。第二級者為胎兒有所畸形,但仍然可以存活者,如唐氏症、水腦症、軟骨發育不全或複雜心臟病。第三級者為胎兒正常,然胎兒之出世後之身分問題,如強暴案、亂倫案等。

第一級者僅需婦產科醫師自行決定。第二級者除了需要第二位婦產科主治醫師確認理由外,也需要諮詢相關科別醫師(如遺傳科醫師、新生兒科醫師、精神科醫師)。第三級需逕送倫理委員會通報審核。

醫學倫理四象限分析

醫療適應性:行善與不傷害原則

  1. 此醫療問題在於一可確定之遺傳疾病患者,其出世後不可避免將面對大量之健康問題、發展障礙及智力缺陷。
  2. 目前尚無醫療可治癒,然可緩解唐氏症之症狀。

病患意向:尊重與自主原則

  1. 病患及家屬表達意願為希望進行人工流產,以免除將來可能導致之困難
  2. 胎兒無法發表生存之意願,故無從理解其主張並行尊重

生活品質:利益行善、不傷害與自主原則

  1. 此案例的核心爭議,在於在剝奪了將來會存活之胎兒之生命權。繼續維持其發育固然符合不傷害原則,但考量到家屬未來的「生活品質」與「經濟花費」,此代價是否合宜?
  2. 另外,唐氏症病患之生活也有諸多不便,是否會抱怨父母任其出生以致受苦受難?

情境特徵:守信與公正原則

  1. 經濟因素:為了照顧將來之唐氏症患者,可能導致的治療及就醫花費,若是其他家庭是否也會選擇在了解胎兒情況下墮胎?
  2. 法律因素:台灣已有晚期墮胎之相關法案,經過討論及諮詢後,是可以進行墮胎相關手術的。
  3. 社會因素:儘管宗教本身反對墮胎,然而現代社會主張以盡可能維繫生活品質之情況下墮胎,並嘗試再次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