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賦猩權」道理何在?

前言

我試著以閱讀過的資料為基礎,包括從《我是誰?如果有我,有幾個我?》這本入門書,以及大一時修的「人類演化史」課程中補充往後需要的科學基礎。依照報告指示,先釐清在這個「主題」下可能會討論到的相關議題,並且在往後的論述中針對問題提出看法和資料整理。

  1. 人類與猩猩有怎樣的差異?這些差異如何構成/不構成人類的生存權力高過猩猩的生存權力?
  2. 目前智人(Homo sapiens)在生物學上該屬於「人類也是一種猩猩」或「猩猩也算一種人類」?人類在生物學上的定位與人類賦予自身的地位?
  3. 建立人類對待猿類、其他動物、植物乃至於整個自然界,務實而積極的倫理關係。

以上是本報告試圖回答的問題。而第三個基本上是屬於從一、二這兩個問題的結論再加入關於環境倫理的所構成。

我們與猩猩有什麼不同?

生物學之差異:離開非洲森林後,人類祖先踏上和其他猿種不同的演化路線。下將各「人類與其他猿類」最大不同的主要特徵的出現順序依照演化史條列如下:

  • 雙足步行,以及在此特徵之下所重新調整的骨架結構。雙足步行最直接的好處,包括能於平原上靈活移動和騰出雙手使用工具
  • 雙手手指發展出可對握的大姆指,腳掌則發展出腳掌弓,可以負擔長時間移動。
  • 石造切割及投擲工具的使用使得人類從原始採集/集體捕獵變成進階的狩獵者。食肉促使大腦能獲得更充足的養份,同時咀嚼方式的改變也使頭顱變形:更趨近於現代人類所見的內收吻部。
  • 為了方便大腦散熱,人類四肢皮膚變得光滑少毛。
  •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因為證據太少,抽象的符號、宗教、繪圖等象徵著文明的活動,考古學家們並無法確定是在怎樣的階段發明出來的。

猩猩的潛力:在《我是誰?》書中指出了猩猩具有驚人的學習能力。由於其喉頭構造上與人類的差異,猩猩們無法發展出說話能力,但這並不代表猩猩沒有使用符號來處理抽象事物的能力。上過課之後,我訂閱了 Koko 的部落格,看看這隻可愛的「大猩猩夫人」主要都在做些什麼。基本上,Koko 的確可以跟人進行交談,甚至她還會以重複表示:「我(指自己),要(指向目標物),抱抱(環繞雙臂),小猴子玩偶」以及其他動作來表達她想要當一次媽媽的慾望。野外觀察上,黑猩猩們的確有著複雜的社會結構。一種跟智人演化與基因關係也很接近的黑猩猩屬動物「巴布諾猿」發展出了社會禮儀、多重權力位階、私有財產、利益交換、配偶選擇和愉悅性愛等一般來說人類認為只屬於我們智人的「文明行為」!但是正如同在課程中關於墮胎的討論中所提到的「潛在性的能力」並不能構成確定性倫理道德上的律法考量因素,所以這一段純粹是要表示:猩猩也具有相當高程度的社會化行為,而非如同傳統認知上的「野蠻動物」!

差異是否構成地位不同的理由?一個想像的問題是:被認為已經滅絕的智人遠親「尼安德特人」,突然在阿爾卑斯山某個偏僻且荒涼的山谷內被登山客們發現:他們度過了冰河期並躲過了人類的工業發展與戰爭。在考古證據上,他們能使用簡易的語言、抽象符號和工具,同時不排除他們有能力學習、融入現代社會;甚至穿上西裝後可能不會有人發現「他」不是人。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應該賦予他們怎樣的法律與道德地位呢?尼安德特人「不是人」,他是一種「亞人」(這也還是科學家們爭議的問題:智人能和尼安德特人交配嗎?能的話,就該歸類為滅絕的族群而非物種,若不能,則他應該被劃分為另一個物種。)

我想一個很清楚的事情是,尼安德特人具有思維的能力,他們也有豐富的感情世界,這可以從墓葬地的裝飾品看出來;他們的基因甚至混在我們體內流動。假如真的發現尚存的尼安德特人,從普遍觀點來看,一般人直覺上應該會立刻同意,智人們不被允許作任意的拘禁、捕捉他們進行試驗,或者逼迫他們貢獻某部份的身體組織以供研究,甚至組成巡迴展覽團,因為這些「類人類」也有願望和企圖,並且遵循目的而行動。

那比尼安德塔人更早的巧人呢?匠人呢?南猿呢?

Peter Singer 考量「大猿類」是否應該獲得「牠們應有權力」的主要原因,不僅僅是比較解剖學或者分子生物學上極為親近的親屬關係,更在於猩猩們俱備有比起一般哺乳類動物更優異的智力和社會化組織。「大猿計劃」詳細內容,其並非欲將猩猩引渡到人類世界中,成為社群的一部份;與此相反,他們認為只必須確保猩猩具有三個基本「猩權」:個體自由、生存權、免受虐待。而課本所提針對大猿計劃的「反對聲浪」實際上與計劃所預期達到的結果,我個人認為有點牛頭不對馬嘴:猩猩們不領取失業補助金,不參與宗教糾紛和國際戰爭,甚至不組成國家和企業,所以,這些猩猩又哪裡來依靠政府協助其生活,更沒有義務守法、服兵役和繳稅吧!

而「天賦猩權」的爭取行動,其實是對於人類超越其他物種專屬地位的抗爭:如果沒有人類,猩猩除了群體內為了爭奪交配權所引動的同類相食、攻擊之外,並沒有關於自由剝奪、生存權和虐待的恐懼!反過來說,假如「猩猩」們的這些權利並不是天生的,而是人類賦予「牠們」的,那麼人類又有什麼資格凌駕於其他一切呢?

動物保護法與應該更高等的「猩權」?

關於現行的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我提出了幾個問題:

  1. 捻死一群螞蟻跟殺害一隻兔子有什麼差別?
  2. 殺害牛、豬被認可為食物的來源,那為什麼殺害貓、狗作為食物就不可以?
  3. 人類為什麼要求彼此不得以任何不人道的方式對待動物,卻又允許殺害這些動物?

對 1. 2. 來說,不考慮那種「講求那種絕對的生命平等,不該把有情之物當作糧食來源的嚴格宗教信徒們」之理念。事實上,在 YouTube 等媒體平台,比較有機會看到以液態氮或汽油彈大規模撲滅紅火蟻的手段,大家看了很開心;但是主角換常可愛的兔子,就會遭到抵制,甚至是人肉搜索?注意!在中華民國《動物保護法》保護內的動物,是指: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換句話說:我們保障的「不受虐待動物」基本上僅限於脊椎動物。由於法律本身是實務上的妥協,所以不追究此條文的爭議。我想說的是,保護脊椎動物的初始目的,是為了保護脊椎動物中所具有的「人性部份」不受到侵犯。試想:一個聽到小狗哀嚎聲仍然虐待牠的人類,對於這些「類人」的脊椎動物(或者說,在粗暴地神入動物意識裏面所加上的「類人位格」)都不產生同理心,那面對真正的人類,會有嗎?

但這個給予是非常自私的行為:我們為什麼不保護昆蟲不受虐待呢?這條界線是如何劃定的呢?更最人感到困惑的問題就如同 3. 所述:人類為什麼要求彼此不得以任何不人道的方式對待動物,卻又允許殺害這些動物?我想解答是:「類人位格」是人類偽裝自己俱備愛心的手段而單方強加於脊椎動物上的黃金腳鐐。一旦其經濟用途超越其「類人位格」的道德地位,我們可以假惺惺地人道殺害之,然後大啖其肉。

這跟猩猩保護有什麼關係呢?猩猩並非作為食用,而是拿牠們來當作追求人類生物醫學技術進步上的試驗品。「犧牲一隻黑猩猩,或許可以拯救一千萬得到愛滋的病人!」,可是一旦這個試驗品說要改成人類,即使是犧牲一人可以拯救無數其他人,一樣會遭受到輿論的攻擊。但黑猩猩真的就是個可以任意實驗的犧牲品嗎?

結論

事實上,作為生態系和食物鏈的一個點,我不反對人類具有可以獵捕動物當作食物的權利。畢竟肉食性動物也吃肉,而牠們並沒有受到任何道德上的譴責。但諸如大猿計劃與動物保護法的爭議,我贊成使俱備感受能力的動物儘可能多的「三種權利」。結論是:善待甚至「解放」大猿及其他動物,不該出於人類的根本(經濟)利益,或出於俱備「類人位格」生物映照於人類自身的同情,而是該如同印地安人那樣,對同樣有快樂與痛苦感受能力的任何生命,一起生存在地球上的尊重。